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5民初6347号
原告:湖北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宇济缤湖天地菊苑1栋2单元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金港大街与丹霞山路交汇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湖北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湖北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北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