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呈冠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867号 原告:重庆市呈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呈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因原告重庆市呈冠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呈冠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