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天成镁碳砖厂、沙钢集团安阳永兴特钢有限公司(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民初1889号
原告:大石桥市天成镁碳砖厂,住所地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沙钢集团安阳永兴特钢有限公司(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文明北段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杨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大石桥市天成镁碳砖厂与被告沙钢集团安阳永兴特钢有限公司(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大石桥市天成镁碳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石桥市天成镁碳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