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25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42610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35000元;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明海
审判员  周春玲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