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

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4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玉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 负责人***,居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玉仲裁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及经常居住地在红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玉溪市仲裁委员(2019)玉仲裁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由红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