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23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431996073M。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楚雄中高光热太阳能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延长线北侧(楚风苑东侧市经信局办公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5947459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长。
楚雄中高光热太阳能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玉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玉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楚雄中高光热太阳能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勘察费30000.00元;二、按年利率15.2%支付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三、承担仲裁费2498元、执行费388元。但被执行人楚雄中高光热太阳能产业基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2022年7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楚雄中高光热太阳能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楚雄中高光热太阳能产业基地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楚雄中高光热太阳能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到被执行人楚雄中高光热太阳能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地、办公地)云南省楚雄市××道延长线北侧(楚风苑东侧市经信局办公大楼二层)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搬离已经五六年时间,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玉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玉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