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402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431996073M。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蓝泰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6NA3AR6F。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E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玉溪蓝泰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2022)玉仲裁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确认:由玉溪蓝泰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支付勘察费84563.80元,本案仲裁费3612元,由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承担720元,由玉溪蓝泰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892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勘察费84563.80元。仲裁费2892元、应交执行费121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8866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玉溪蓝泰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在建工程生命科技医疗健康城建设项目在本院(2022)云0402执922号案件中处理,本案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玉溪蓝泰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24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