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云04执678号
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元江县宜城投资保障性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元江县宜城投资保障性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的(2023)玉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元江县宜城投资保障性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2021)云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判项中有应发还被害单位元江县宜城投资保障性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本院依法对上述刑事判决中应发还元江县宜城投资保障性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的款项在362255元范围内予以扣留、提取。现该案款3570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建筑设计院,案件申请执行费5255元已上缴国库。至此,玉溪仲裁委员(2023)玉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