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亚美空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亚美空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县峰必胜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5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亚美空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城2-1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清河县峰必胜橡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清河县城关工业区86号。
法定代表人:任士峰。
武汉亚美空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清河县峰必胜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亚美空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鄂0105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被告清河县峰必胜橡胶有限公司支付武汉亚美空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元。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