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9578号
原告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1元,由原告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