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5民初9227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51170W),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92644X),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二十八区轻工厂房1栋二楼(创业二路北二巷5号创业楼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苏0115民初92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39160元的资金或等值财产。被保全人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供中国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账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名称为中国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账号为51×××07的资金1239160元。
二、在上述银行足额冻结的情况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名称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为93×××88的资金1239160元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