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4民初3712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二十八区轻工厂房1栋二楼(创业二路北二巷5号创业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9264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宏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社区华发北路30号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华尔街商业城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3244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宏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宏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德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宏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1.78元、保全费925.42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