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尤拉夫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尤拉夫科技有限公司、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25财保17号
申请人杭州尤拉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新区支行的账号为36×××84的存款283250元。申请人已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且便于今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新区支行的账号为36×××84的存款28325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36元,由申请人杭州尤拉夫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丽华
书记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