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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汇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汇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