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汇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