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万达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寿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653号
申请人:河间市万达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尊*****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8866362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寿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09101001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间市万达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间市万达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寿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万达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