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隆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85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隆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西市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隆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西市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执行程序因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