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17号36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756,988.26元,执行费110,15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