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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6581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海西路518号101室,现住青岛市李沧区三清宫路28号*****4号楼1**101户,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57********。 被告:黄克洲,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后家屯297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巴黎假日步行街3-518,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71********。 被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蓝村二里,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68********。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0641964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黄克洲、***、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克洲、***、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