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105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105号
原告:海南俊泽达兴土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扶贫开发区第六块内的二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海南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西侧(瑞佳花园)4号楼1单元305房。
法定代表人:陆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俊泽达兴土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俊泽达兴土工建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俊泽达兴土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南俊泽达兴土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7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