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体必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案件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6执异254号 异议人(第三人):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社区岭南大道南2号佛山中欧服务中心A栋1-3层、401-4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云天抗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南2号A栋6层62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3)粤0606执25592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云天抗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请求事项:解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的在78807276.44元范围内冻结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九珑壁支行账号为XXX账户。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天公司、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的冻结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8807276.44元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云天公司、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判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顺德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书,对云天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异议人未纳入被执行人。一、云天公司的资产足以消偿全部债务。依据(2023)粤0606民初18124号民事判决,异议人只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年7月9日深圳市同政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云天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深同诚预字(2021I)07QZ第0007号意见书,评估云天公司的资产总值为262474500元。2023年2月23日佛山市恒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佛恒达信审字[2023]AA005号审计报告,认定云天公司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166649828.51元。2023年10月25日广东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粤信华会审字(2023)Z133号专项审计报告,云天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29720.16万元。综上材料证明,云天公司资产足以偿还(2023)粤0606民初18124号案的债务,异议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况客观上不会发生。二、云天公司的资产已查封强制执行,继续查封异议人的资产属于超额查封。2023年2月23日佛山市恒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佛恒达信审字[2023]AA005号审计报告认定,云天公司年末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166649828.51元。云天公司的净资产显然已超执行标的80457866.36元,而且法院正在拍卖的云天公司的房产价值为262474500元。因此,如果继续查封异议人的资产显然属于超额查封。三、异议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在云天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继续查封异议人资产,会对异议人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异议人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顺德区上市后备企业,是顺德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异议人坚持科技创新,持续加大IVD、疫苗和创新药的研发投入,因申请执行人在2023年7月7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异议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导致异议人主要经营资金无法使用,已严重影响研发投入、公司正常经营和员工薪酬发放,严重影响了异议人的融资信誉和融资能力,直接导致银行融资和股权融资无法开展,并造成外部投资人、供应商和员工不稳定因素,也有悖于国家加快构建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保经济稳增长的政策。综上,恳请法院依法解除异议人已经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解除对异议人的财产保全,保障员工薪酬发放,保护员工合法权益,避免给异议人的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避免继续扩大异议人的损失。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佛恒达信审字[2023]AA005号审计报告、深同诚预字(2021I)07QZ第0007号意见书、粤信华会审字(2023)Z133号专项审计报告、(2023)粤0606执25592号执行裁定书、(2023)粤0606执255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告知书等证据复印件。 本院查明,关于原告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天公司、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7月7日冻结了异议人名下中国银行佛山九珑璧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已冻结7010.55元)以及云天公司的银行账户。后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6民初181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云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137655.45元及违约金;二、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在138170000元范围内对云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836.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836.38元由云天公司负担。因云天公司未履行义务,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3)粤0606执25592号立案执行。2023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23)粤0606执25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天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605724.23元(含执行费147857.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查封了云天公司名下位于顺德区乐从镇横三路以南、新桂路以西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拟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异议人向本院提起本案异议。 另查明,位于顺德区乐从镇横三路以南、新桂路以西的地块,于2020年10月26日被登记于云天公司名下,2022年9月29日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亿元,履行期限至2037年9月26日。 异议人提交的佛恒达信审字[2023]AA005号审计报告是对云天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深同诚预字(2021I)07QZ第0007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横三路以南、新桂路以西一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房地产价值咨询意见书记载,评估土地面积为38347.55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为44012.6平方米,2021年7月9日上述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为262474500元;粤信华会审字(2023)Z133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2016年1月6日至2023年7月31日云天公司对位于顺德区乐从镇横三路以南、新桂路以西地块投资金额为29720.16万元,其中土地成本4464.34万元、房屋建筑物22677.44万元、设备及技术2578.38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3)粤0606民初18124号民事判决、(2023)粤0606民初18124号保全情况告知书、(2023)粤0606执25592号执行裁定书、(2023)粤0606执255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佛恒达信审字[2023]AA005号审计报告、深同诚预字(2021I)07QZ第0007号意见书、粤信华会审字(2023)Z133号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本院是否存在超额查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中,异议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并未扣划异议人涉案账户内存款。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060多万元,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云天公司所有的位于顺德区乐从镇横三路以南、新桂路以西的地块土地使用权,经委托评估未出具评估结果,异议人提交的两份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异议人提交的深同诚预字(2021I)07QZ第0007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横三路以南、新桂路以西一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房地产价值咨询意见书是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于2021年7月9日的价值评估,可作为执行标的物价值的参考,根据意见书,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当时的评估价值为262474500元,而土地使用权于2022年已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且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亿元,该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价款最后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抵押债权情况,但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抵押债权的相关情况。而且,涉案乐从镇横三路以南、新桂路以西地块上的建筑物尚未办理房产登记,近年来房地产的价值和变现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变现难度大,现涉案地块能否拍卖成交尚未知晓。因此,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异议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体必康**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