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中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38号之一
原告: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梁平。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天津中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觉归还此案所涉合同款项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5410元,财产保全费4030元,均由原告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