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348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锦元,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海泽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力,该公司采购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津D×××××、津D×××××机动车车务手续。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书面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