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1824号
原告: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洪锦元,总经理。
被告: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凤祥路**。
法定代表人:王君玲,总经理。
原告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请求自愿履行,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明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