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智成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民初4034号
原告: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7号。
法定代表人:洪小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进,男,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智成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武清区下朱庄街道知业道13号103室-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岳伟,总经理。
原告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智成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沈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