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1753号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注册地址浙江省,实际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7月3日撤诉时间2026年1月7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2元,减半收取6486元,由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