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511民初935号
原告: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水仙园28幢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901153253。
法定代表人:余速丰,系该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乐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新美路金美花园13幢101号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UUY8W0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折半为1941元,由原告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