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

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某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511民初935号 原告: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水仙园28幢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901153253。 法定代表人:余速丰,系该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乐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新美路金美花园13幢101号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UUY8W0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折半为1941元,由原告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