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

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民特6号
申请人: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委托代理人:黄俊浩,广东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4。
申请人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工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汕金劳人仲案字〔2020〕6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天工公司称:被申请人对于工伤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仲裁裁决,因201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发生工伤事故,且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故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然而,对于本次工伤的发生,被申请人本身存在严重过错。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从事司机一职,其没有严格按照申请人的工作操作规范,擅自违规搬运空调外机,又过分自信,因空调外机本身重量较重,导致其不堪重负被空调外机砸伤。因此,被申请人虽遭受人身损害,但该人身损害的发生,被申请人自身也提供了一定的原因力、作用力、影响力,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汕金劳人仲案字〔2020〕6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损失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是显失公平公正的,被申请人对该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金劳人仲案字〔2020〕6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5日发生工伤事故,申请人未依法为被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汕金劳人仲案字〔2020〕60号仲裁裁决,裁决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于工伤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仲裁裁决其损失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显失公平公正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金劳人仲案字〔2020〕60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撤销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汕金劳人仲案字〔2020〕6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汕头市新天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艺枝
审判员  陈舜川
审判员  张章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颜东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