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71执9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78717630U),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塔岭村委员加赛小组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安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1GYD46),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育林路凤凰水城二组团21栋102复式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安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海南安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2954.8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012954.83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外,如海南安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向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实际产生的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安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南安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60483.19元(其中包含案件本金2012954.83元、利息189305.99元、迟延履行金33465.37元、执行费24757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到账的案款2260483.19元中的2235726.19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余款24757元支付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用以缴纳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260483.19元中的2235726.19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余款24757元支付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用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民事判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