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1023民初211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经常居住地南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董事。
被告:杨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徐某与被告中国某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