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4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鹍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强,**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鹍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台区 21层2501(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鹍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宇亮,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鹍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郭洪涛,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鹍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21层25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鹍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张宇亮、被申请人郭洪涛、被申请人**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6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丽
审 判 员 张 然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陈旭云
书 记 员 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