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终10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21层2501(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旭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9号翡翠名园5栋90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融创智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6号楼2层2253。
法定代表人:王琳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融创智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 981元,减半收取15 490.5元,由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旭
审 判 员 李 志 峰
审 判 员 崔 宇 航
二○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尹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