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9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鹍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2501(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21层25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鹍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5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上诉人***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梦峰
审判员 孙盈
审判员 陈洋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三十一
法官助理 洪靓
书记员 岳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