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中利建设有限公司;张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1405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