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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某某石材经营部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2823民初1409号 原告:巴东县某某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巴东县。 经营者:***,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巴东县某某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巴东县某某石材经营部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某某石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某某石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巴东县某某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