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19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顺福东路2号车间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014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友爱路18号2幢Z区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42266730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6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应分期支付货款本金1649101.6元、违约金158200元、律师费70000元、保全担保费18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若被执行人未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的,则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沪B9××**、沪EL××**、沪DW××**的汽车(查封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止),上述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一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