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厚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厚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源远东金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325执2735号 申请执行人:富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法定代表人:邢某。 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富源某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云0325诉前调确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富源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经富源县益民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富源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27065元。定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的97065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1.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富源某有限公司以实际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利息;2.双方同意涉案约定的全部债务加速到期并可全额主张;三、申请人富源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202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富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以(2024)云0323执2735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01085.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为141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24)云0325诉前调确7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富源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9706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00.00元,剩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缴纳案款99065.00元及执行费1416.00元,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将案款99065.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富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将执行费1416.00元转交至本院执行费专户。 本院认为,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富源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9706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00.00元,剩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缴纳案款99065.00元及执行费1416.00元,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将案款99065.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富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将执行费1416.00元转交至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自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24)云0325执27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