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0626民初696号
原告: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内蒙古乌审旗。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炜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某某某某,男,出生日期1976年02月26日,现在的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内蒙古炜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原告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692,949元,并从起诉之日至692,949元返还完毕为止按同期LPR承担利息;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告作为发包人与被告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4乌审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公共厕所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新建21座水冲式公共厕所,嘎鲁图镇3座、无定河镇6座、苏力德苏木4座、乌兰陶勒盖镇3座、图克镇2座:建筑面积66平方米/座,配套硬化34平方米,框架结构”,合同价款为768.4218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施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后经乌审旗审计局审计发现该工程多付工程款692,949元,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要求退还多付的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返还。为保护国有资金不流失,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炜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超付款692,949元,于2024年10月6日前返还原告86,618.625元、于2025年2月21日前返还原告86,618.625元、于2025年7月6日前返还原告86,618.625元、于2025年11月21日前返还原告86,618.625元、于2026年4月6日前返还原告86,618.625元、于2026年8月21日前返还原告86,618.625元、于2027年1月6日前返还原告86,618.625元、于2027年5月21日前返还原告86,618.625元。以上还款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对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二、原告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364.74元由被告内蒙古炜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