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宝源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内蒙古明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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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514号
原告:内蒙古宝源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后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MA0QAT16X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汇景华府C区16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郭永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秉,内蒙古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内蒙古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明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PQY3C1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煜春园13幢2单元1056号。
法定代表人:高希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宝源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后旗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明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宝源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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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分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宝源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后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2元,减半收取计70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内蒙古宝源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后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俊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亚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