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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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842号
原告:**一,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32867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左右商务中心2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诉被告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