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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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6719号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75628864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朱***。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3286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左右商务中心2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1TWN7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越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
浙江******有限公司与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杭州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浙江******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的(2022)浙0109民诉前调18750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全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