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

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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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破申13号
申请人: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3286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左右商务中心2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75048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西许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赵望恩,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王延昭,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文、付雯,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安瑞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WG67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9-12。
法定代表人:朱广忠,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敏,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郭建明,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申请人:杭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G5WX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万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裘灵燕,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徐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延昭、宁波安瑞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郭建明与被申请人杭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六申请人均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杭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延昭、宁波安瑞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郭建明撤回破产申请。
审判长张可乐
审判员贾菁菁
审判员张杰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青
书记员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