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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3152号
原告:杭州诺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84438W。
法定代表人:徐国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洁峰,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左右商务中心2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328679。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
原告杭州诺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诺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诺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诺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按四分之一收取81元,由原告杭州诺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汪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