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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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280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斌彬,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国锋,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3286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左右商务中心2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斌,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因原告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立军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嘉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