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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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6599号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75628864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叶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宣泠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3286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左右商务中心2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
被告:杭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G5WX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万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裘灵燕。
浙江******有限公司与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杭州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现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