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3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以上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