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有限公司

嘉兴市新缆电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2662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新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星桥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236045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浙江三利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金银潭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78044609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新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履行部分货款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新缆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1元、保全申请费1345元,合计3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