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6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金银潭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江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常阳丽江城13栋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货款2270095.56元及利息192352.76元(以2270095.56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25日暂时算至2016年10月10日),迟延履行金13904.33元(以2270095.5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6年9月5日暂时算至2016年10月10日),案件受理费13736元,执行费25101元,以上共计2515189.6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515189.6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
文件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2016)鄂0106执1737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
***送审2016-10-10
时间:审判长意见送审
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
时间:局长审批
送审
时间:院长审批
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送签部门: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