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

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与吉安铭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民初4982号 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安铭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铭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