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352号
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北路1号1、2幢2栋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856743。
法定代表人:胡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辉,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1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85179741。
法定代表人:汪传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俏,江西赣中(吉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华鑫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路130号禧福新城椰风阁50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4852XW。
法定代表人:秦伟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华鑫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1元,减半收取计3075.5元,由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 判 长 周白云
人民陪审员 廖林英
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