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30民初1872号
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856743。
法定代表人:胡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戴永辉,系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新县酷贝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鑫鼎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309271300M。
法定代表人:刘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新县酷贝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以被告永新县酷贝拉实业有限公司已结清剩余所有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6元,减半收取6143元,由原告江西恒瑞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星
书记员汤珊